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上海市生物医药行业协会 ,英文译名 Shanghai BioPharmaceutics Industry Association,缩写 SBIA。
第二条 本会依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《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》等规定,由本市生物医药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、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法人。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:遵守国家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;根据国家发展生物技术与医药产业的方针和政策,履行行业服务、自律、代表和协调职能,为企业提供服务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完成政府授权委托的行业管理工作,保障行业公平竞争,沟通会员与政府、社会的联系,引导本市生物医药企业走向规范化管理,提高市场竞争力,促进本市生物医药行业经济发展。
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,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是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,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。
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:上海市。
第二章 任务、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
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:加强行业服务、行业自律、行业代表、行业协调:
(一)根据会员需求,组织市场拓展、会展招商和信息交流,推介行业产品或者服务,开展行业培训,提供技术咨询服务;
(二)通过法律、法规的授权,开展本行业的统计、行业调查、发布行业信息、出具公信证明、价格协调、行业准入资格、资质审核等工作;
(三)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;
(四)根据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,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、技术规程、服务标准;
(五)参与地方或者国家有关行业产品标准的制定;
(六)监督会员依法经营,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,达不到质量规范、服务标准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、参与不正当竞争,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,采取警告、业内批评、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,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非会员单位的违法活动进行处理;
(七)参与有关本行业发展、改革以及与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,提出有关本行业经济产业政策和立法的建议,参加人大、政府举办的有关本行业的听证会;
(八)根据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,可代表行业企业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提出反倾销、反垄断、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,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完成相关调查,并参与反倾销、反垄断、反补贴的应诉活动;
(九)协调会员与会员,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,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、会员与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;
(十)开展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活动。
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:调研、培训、交流、会展、统计、编辑出版、公信证明、准入审核、产品推介、中介咨询、行业自律与协调等。
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:
(一)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自觉遵守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,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、安全和民族的团结,自觉维护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,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,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;
(二)民主办会,实行民主集中制,建立民主决策、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,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,须经集体讨论,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;
(三)本会开展活动时,诚实守信,公正公平,不弄虚作假,不损害国家、会员和个人利益;
(四)本会遵循“自主办会”原则,工作自主、人员自聘、经费自筹。
第三章 会员
第九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。
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自愿加入本会;
(二)承认本会章程;
(三)本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;
(四)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;
(五)愿意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。
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由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,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。
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权;
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查阅本会章程、规章制度、会员名册、理事和监事名册、副会长和监事长及会长名册、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、会议纪要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;
(五)提议案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六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
(七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会的章程;
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(三)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;
(四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六)按规定缴纳会费;
(七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、市场份额等优势,限制其他会员在本会中发挥作用。
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,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。
会员如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经理事会确认,视为自动退会。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。
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或本会章程的,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,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。
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,可提出申诉,由理事会作出答复,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。
第十七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,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、负责人
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。
第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、副会长和秘书长。
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章程的规定,忠实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的权益,遵守下列行为准则:
(一)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,不越权;
(二)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;
(三)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。
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,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。如遇特殊情况,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。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决定终止的会议,经实际到会会员过半数同意,决议即为有效。
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,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,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。召开临时会员大会,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5 日通知全体会员并告知会议议题。
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,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,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。
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、修改章程;
(二)制定、修改会费标准;
(三)制定、修改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、监事选举办法;
(四)选举或者罢免理事、监事;
(五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六)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;
(七)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;
(八)决定更名、终止等重大事宜;
(九)决定其它重大事宜。
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会,由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。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,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理事会任期四年,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。如因特殊情况须换届延期的,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。理事可连选连任。
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(二)召集会员大会,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三)起草章程草案,会费标准草案,理事、副会长、会长选举办法草案,报会员大会审定;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、变更或者注销,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;
(五)决定会员的除名;
(六)选举或者罢免会长、副会长;
(七)根据会长的提名,决定秘书长的聘免;
(八)决定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;
(九)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;
(十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一)听取、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,检查秘书长的工作;
(十二)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,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。
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。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。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,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。召开理事会会议,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5 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。
理事会会议,应由理事本人出席。理事因故不能出席,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,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。
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
增补理事,须经会员大会选举。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,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。
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员大会、理事会进行表决,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。选举理事、副会长、会长,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,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。
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,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。其中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、签名。
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遵守国家法律法规;
(二)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誉;
(三)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由企业经营者担任。会长、副会长的任期四年,会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。
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、职位与贡献对等的原则,会长和副会长单位在本会自理会务、自筹经费中须尽相应的义务和贡献。
第二十九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,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
(一)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;
(二)从事本行业事务 2 年以上,熟悉行业情况,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;
(三)社会信用记录良好;
(四)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;
(五)无刑事处罚记录。
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会员大会,召集、主持理事会;
(二)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领导理事会工作;
(四)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;
(五)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。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,报理事会审批;
(四)聘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;
(五)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;
(六)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;
(七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